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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 法规

 

 

PFOS限制指令的

内容及实施时间表

欧盟PFOS禁令正式生效

 

CE玩具安全指令提出新要求

 

 

欧盟修改关于电池产品的指令

 

 欧盟关于电子电器产品标识的新规定

 CE电磁兼容(EMC)将要出台新指令:2004/108/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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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 法规


 
   欧盟REACH 法规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的全称是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该法规已于2007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

 

    REACH 法规的核心是对产量或进口量大于1 吨/年的化学物质(可豁免的物质除外),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向位于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化学物质将不能在欧盟市场生产或进口。对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REACH 法规还对它们的使用和销售制定了授权许可制度。REACH 法规涉及到化学物质的生产商 (Manufacturer)、进口商(Importer)和下游用户(Downstream User)。

 

     REACH注册的花费主要包括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索取的行政费用,代理服务费用及物质数据信息的检测费用等。

 

 

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及实施时间表


   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 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O.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 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或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5、PFOA将来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现仍在对其危险分析试验、替代品的实效性、限制措施进行评估。


   指令实施时间表


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 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员国应于 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各成员国应将拟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欧委会并列明拟采取措施与指令内容的关联性;


3、各成员国应于 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可以继续使用至 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员国应公布:(1)旨在减少电镀工业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体措施;(2)库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况。


    PFOS 被广泛应用于众多民用和工业生产领域,包括我国许多拳头出口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地毯等,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将在很大范围内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 造成严重影响。相关企业应尽快与欧洲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加紧替代产品的选择、试验和应用,以减少指令实施带来的损失。

 

    目前部分出口企业已遭遇到被欧洲客户要求检测PFOS的情况。 我公司已经可以提供PFOS测试的相关服务。

 

欧盟PFOS禁令正式生效 2006-11-01


    据德国媒体报道,10月24日,欧盟议会正式通过决议,规定欧盟市场上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含量不能超过质量的0.005%,半成品中浓度高于0.1% ,纺织产品或者涂层面料浓度高于每平方米1 microgram 的产品在被禁止范畴。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该禁令的过渡期为18个月。

    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不但可以造成人体的呼吸系统出现问题,还经常导致新生婴儿的死亡。动物实验表明,每公斤动物体重有2毫克的PFOS含量即可导致死亡。

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给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内企业应及早应对。

 

CE玩具安全指令提出新要求 2005-05-02

 

    CE玩具安全指令强制要求包含膨胀性材料的玩具通过特殊检测。 该要求是欧盟委员会决议针对EN 71-1:1998玩具安全指令Part 1:物力和化学性能提出的补充。

    欧盟委员会决议规定,对于包含膨胀性材料的玩具, EN 71-1在产品通过CE玩具安全指令时将采取特殊要求。根据EN 71-1 的规定,膨胀性材料是指与水接触时体积会膨胀的材料。对于膨胀性材料的检测评估项目主要包括:

  •   评价并确定产品包含的膨胀性材料组成部分;

  •   根据EN 71-1 第5.1部分的要求,对产品中膨胀性材料组成部分的释放肯能做出评价;

  •     将产品中膨胀性材料组成部分浸入水中72小时,

  •     确定膨胀系数(产品中任何膨胀性材料组成部分膨胀不能超过50%)

    我公司可对玩具制造商提供包括含膨胀性材料的玩具的所有玩具产品提供CE认证咨询服务。如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

 

欧盟修改关于电池产品的指令 2005-04-08

 

    在欧中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和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CE指令91/157/EEC, 即《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消费者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的现行(最新改版的)标准。该标准对产品中的汞含量,产品标签,回收及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指令91/157/EEC与1991年颁布,后于1993年(Directive 93/86/EEC)和1998年(Directive 98/101/EC)两次改版。与2003年对该指令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04年12月拟定了新指令草案。欧盟委员会将对该草案进行评议和投票。

    该草案中对于现行的CE指令91/157/EEC主要修改如下:

    1.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内只有这些电池的电器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该指令不适用于紧急和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医疗设施和紧急供电设备。       

      该指令对于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定义为:

      a)  密封的;
      b)  可携带的;
      c)  非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或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2.在电池及蓄电池产品及包装上都必须标有单独回收的标志(见下图)   

 

  

 

欧盟关于电子电器产品标识的新规定 2005-03-06


    2005年一月欧盟电子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采用颁布了关于电子电器产品标识的欧洲标准:EN50419。该标准是在欧盟2002/96/EC关于报废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指令)的框架下产生的。

    将于2005年8月13日生效的WEEE指令对报废电子电器产品的单独回收,分类处理以及垃圾循环等做出了规定。 WEEE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和通讯设备, 消费类产品,照明设备, 电气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等。指令EN50419对这些产品的标识做出了要求。

    指令EN50419要求电子电器产品除单独回收的标志之外,还需要标有以下标志:

    a) 生产商的专用标志:可以表现为品牌,商标,公司注册等可以鉴别生产厂家的标志。根据指令2002/96/EC的要求,该标志必须记录在生产商注册中。

    b) 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 标注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

    标识必须可见,持久,清晰,无法拭除。
   

 

CE电磁兼容(EMC)将要出台新指令:2004/108/EC  2005-03-06

 

    2004年12月31日,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了关于电磁兼容(EMC)的新指令2004/108/EC, 该指令将取代原有的EMC指令89/336/EEC。 新指令对原有的旧指令起到了完善,加强和清晰化的作用。

    电磁兼容(EMC)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家用电子电器设备设施,电子教学设备,照明用具,信息设备,以及医学及科学设施。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   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不受新指令的覆盖,因为这些产品已经被指令1999/5/EC(RTTE)覆盖;

  •     在电磁适应性方面无不良影响的产品也不受新指令的覆盖;

  •     新指令规定的产品认证程序也有所简化;

  •     为加强产品在市场上的可追踪性,产品须标有标志或序号,并注明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新指令实施的时间:

  •    2007年1月20日前, 新指令成为国家法律;

  •      2007年7月20日, 过渡时期开始,新旧指令可以共同采用;

  •      2009年7月20日, 过渡时期结束,产品欧洲市场上必须符合电磁兼容新指令2004/108/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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